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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

来源:毛军律师网 | 作者:毛军 | 时间:2016/6/27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之间确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驳回被上诉人赵某一审诉讼请求……”。

庄严的法庭中审判长正在宣读判决书,此时,站在上诉人席的张某已经热泪盈眶,几度哽咽,脑海里不断浮现三个月前刚收到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时的情景:

那是一个阴雨绵绵的夜晚,我刚审查完最后一份合同,正准备洗漱休息的时候,接到了委托人张某的电话。

“李律师,请你帮帮我吧。”电话里传来张某低沉的声音。

“你好张总,遇到什么事了吗?”我急忙问到。

“我刚到家就收到了法院送来的判决书,法院判决让我偿还赵某50万元,我根本就不差他钱,法院怎么就不相信我呢。”张愤恨的说道。

“张总,你先不要着急,你把事情经过详细地跟我说说”我安抚一下张的心情以后,听他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2012年5月份,赵某承包了淮安经 济开发区某小区的建设工程,其将工程中的土建部分以分包形式承包给张某实际施工,双方签订分包合同以后张某就陆续开始施工,眼看工程就要竣工,可相应的工 程进度款却迟迟不到位,张某心想,如果工程无法如期完工是要承担巨额的违约赔偿的,于是,找到赵某借了50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并向赵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 中明确载明“今借到赵某50万元,请下期工程款中一并结算”。

2013年,工程竣工以后,张某与赵某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张某按约定将其欠赵某的50万元从工程款中予以了抵扣,并向赵某索要借条,赵某称匆匆出门忘记带了,表示回家以后就把借条销毁,张某考虑到双方之间关系很好,就相信了赵某。

2014 年年初的一天,张某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张某感到非常惊讶,到法院后才知道原来赵某并未将之前的借条销毁,并凭借该借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 求张某还款50万元,即使张某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详细地向法官进行了陈述,但因借条原件仍在赵某手中,且当时出于信任也没有让赵某打收条,最终法院以张某抗 辩理由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为由判决张某十日内偿还赵某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向张某送达了的民事判决书。

听 完张某的陈述以后时间已经到了深夜,我分析了一下案件情况,告知张某第二天带上判决书到我办公室。见面以后,我仔细地看了一判决书以及借条的内容,抓住借 条中“请下期工程款中一并结算”的约定,并搜集了当时双方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结算凭证等证据,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庭审中,我方陈述了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 纷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的之间借款发生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且约定在工程结算时付款,双方已经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该款项已经实际付清,一审法院 对于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完以后,我方一一展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来佐证我们的观点。最终淮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 明确认了我方的观点并作出上述判决。

接到判决以后我感触很深,在微博中写到“经过漫长的一审诉讼,终于在二审使正义得到了伸张,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短短的一行字却让当事人看到了司法的阳光,作为代理律师还有什么比这更让人感到欣慰的呢!”。

作者:李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