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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司法公正

来源:毛军律师网 | 作者:毛军 | 时间:2016/6/27

——浅析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简要分析了司法公正标准的几种观点,阐释了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同法官、检察官相比,所具有的同等的、独立的、特殊的法律地位的地位,重点介绍了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三个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 司法公正,标准,律师,地位,作用。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为害更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把水源破坏了。”哲学 家的话道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在实现社会和谐的因素中,司法无疑处于关键位置,因为社会机制的顺利运转需要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否则将充满特权的专横和私 力救济的失序。公正的司法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器、社会矛盾的减压阀、社会秩序的文明宪兵。正因如此,司法公正已成为上至中央领导下至黎民百姓所普遍关注 的问题。司法公正标准有哪些?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律师作为完善司法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怎样正确认识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作 用有哪些? 本文将简要分析上述几个问题。


     一、司法公正的标准


     1、国外在司法公正标准问题上有不同观点。


     亚里士多德关于“良法”和“普遍服从”的命题实际上也提出了何为司法公正的问题,即,对于“恶法”,人们有理由不服从,如果司法部门依据“恶法”裁判,这 样的司法当然不公正。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发展了这一观念,强调法律规则之上有更高的原则和社会利益,实际上赋予了司法部门一定程度的实现规则之外公正 的使命。实证法学派则强调司法的“合法性”( legality),只要严格依据法律裁判,哪怕适用的法是“恶法”,司法也是公正的。德沃金从权利的视角考察司法公正,认为,司法公正必定使原告、被告 的法定权利都能得到保障,当法官错误地对待法律权利时,便产生了不公正的问题。


     2、中国传统的司法公正理念。


     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模式,浓厚的宗法色彩,以及由此形成的“差序格局”,导致司法官吏和社会民众在总体上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司法上,中国传统 的司法公正理念浸润了礼法合一、儒法合流的文化因素,强调礼法结合、经义决狱、权时执法、法外施恩、以情化法、屈法申情(朱元璋甚至把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司 法原则固定下来),等等,在司法官员和社会公众眼中,司法只有充分尊重法律之外的某些因素才是公正的。


     3、当代中国学者在司法公正标准问题上众说纷纭。


     ⑴有观点认为,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禁止双重追诉等原则是对司法公正最低标准的规定,应当按照这些标准确定司法公正的内容。


     ⑵还有观点认为,司法公正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标准:第一,严格适用实体法;第二,独立、廉洁、有效;第三,严格遵循程序;第四,准确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第五,裁判结果的公正。


     ⑶还有观点认为,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制度及其运行主体(法官)的价值判断。司法公正指,司法制度运行主体、司法制度,在实现立法公正,并对立法公正进行矫正和补充,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各自所呈现的、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赞同的良好状态和品性。


     4、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


     从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来界定司法公正标准较为清晰和全面。一方面,它有助于从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司法公正作动态的、以人为中心的考察。另一方面,它赋予司法公正内涵以普遍性、正当性和开放性。


     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即司法在填补立法漏洞或对立法进行谨慎修正时应当参照的实质价值坐标。司法在其实质和最终目的上是实现社会公正。因此,社会公正的价值 内涵即司法公正实质标准的内容。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和谐社会主要特征之一的公平正义,要求国家制度维护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伦 理道德秩序,保障和社会发展程度相契合的人权,正确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从而赢得社会成员对国家和社会普遍的价值认同。作为国家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的司法制度,当然应以实现上述社会公正为目标,通过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为社会公正服务。


     形式标准即司法制度安排、司法过程、司法制度运行主体遴选和规范时应当参照的形式价值坐标。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则(法律)标准——司法裁判行为及结果的 普遍合规则性(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制度标准——司法制度安排的科学、合理、合逻辑、合规律性;法标准——司法裁判者资格及形象的不受质疑性。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学者们、官员们乃至百姓们都在思考,也都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和意见,律师作为完善司法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将简要分析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规定:“我国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处于什么地位 直接影响律师作用的发挥,所以首先我们应该给律师这一角色定位,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依法行审判权,检察官依法行使侦查起诉权,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首先,从控、 辩、审司法体制构成理论来看,控、辩、审是构成司法体制的三个基本方面,律师作为行使辩护职能的主要成员,在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点上,他与法官、检察官具有 等的法律地位。其次,从律师行使的职责来看,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行使的职责具有法定性和稳定性,象法官检察官一样,律 师依法独立行使自已的职责,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行使审判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他们之间只不过是职责的分工不 同,在行使职责这一点上他们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地位是平等的。


     2、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律师依法执业,不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意志的约束。 


     首先,律师依法执业不受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党政机的领导人员不能把自己的领导意志强加到律师身上,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更不能非法干预律师的工作,律师依法执业,独立开展工作,只注重事实和法律。其次,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不受审判人员意志的约束。律师依法独立履 行职责,有权对案件提出意见,如果发现法庭审判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律师经当事人同意,对认为有误的一审判决、裁定 有权提出上诉。再次,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不受检察人员意志的约束。公诉人(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表现在双方各自从相反的角度提出有关 材料和意见;双方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都要追求不枉不纵,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经过辩论,通 过法院正确的判决达到新的统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与公诉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都享有出证、质证、发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发表意见的权利,双方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工作,律依法执业,不受公诉人意志左右,不受公诉人非法干涉。


     3、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律师依法执业,其职责、职权具有特殊性,其工作具有有偿性,律师的管理具有自律性。


     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的工作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角度出发的,他所代表的是当事人,而法官、检察官履行的职责与律师完 全不同,法官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官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他们二者都是从维护国家利益这一角度出发的,所以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他的职 责是特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对我国律师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律师依法享有阅卷权、辩论权、发问权,一定的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律师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与法官检察官相比是不同 的,法官检察官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如拘留权,罚款权等,而律师不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律师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律师 调查取证必须征得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所享有职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开展工作面临的难度,从这一点来说,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他的地位是特殊的。


     再次,律师的工作具有有偿性,律师的管理具有自律性。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表现为一种等价委托交换关系,律师机构是一种特殊的经营实体,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而法院、检察院是吃“皇粮”的,他的工作不具有这种有偿性。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靠法律规章制度来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只在宏观上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这是现代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方向,而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他的管理主要是一种行政管理。


     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律师具有独立的、特殊的法律地位,他与法官检察官所处的地位是平等的。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决定了在追求社会正义的道路上,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能够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发挥着独特和重要的作用。


     三、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1、律师在实现司法裁判公正方面的作用


     律师在实现程序公正方面的作用从程序公正来看,裁判的正确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以保障。现代程序法所贯彻的诉讼地位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诉讼权利 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都要通过律师的中介活动传递到当事人,或需要律师的参与。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5 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辩护律师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他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都是针对控诉而提出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这 样,辩护律师站在被控方的立场上,必须通过协助被控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实施有效的防御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追求使被告人在程序上受到公正对待的目标。控辩 作为一对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诉讼职能,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来看,检察官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要比被控人强得多。因为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可利用国家提 供的诉讼资源,以国家名义行使刑事追诉权,而被控人一般不精通法律,又往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刑事诉讼充其量不过是国家和个人的较量,被告人与控诉方相比 是一个弱者,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使这场较量更具平衡性。这本身就体现了正义的要求。在中国审判实践中,由于证据制度、书面审理和径行判决等的不合理规 定,极易造成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偏离中立的立场,进而使被控方的程序权利不保。近年来,中国逐渐开始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诉讼程序制度,尤其是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审判方式的改革,都为建立公正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各种程序,如庭审方式的对抗制、强调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当庭 质证、注重辩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审判公开等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换言之,设计这些制度,就必须考虑到律师的作用,如果律师不能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不 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很难设想这些程序的适用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即使能够适用,它也会与立法者的初衷大相径庭。尤其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需要引入对抗制,而 采用对抗制的前提是具有一套完备的律师制度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能够在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则在中国现阶段根本不能实现诉讼的 程序公正,也不可能实现对抗制。


     2、 律师在实现实体公正方面的作用


     从实体的公正来看,要确保实体公正,必须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说要通过审判发现真实。美国学者布鲁兹尔(Brazil ) 在讨论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时,提出律师在诉讼中常常可能具有五个目的: (1)将官司打赢; (2) 赚钱; (3) 避免因过错而被起诉; (4)获得誉及同仁的称赞; (5) 发展自己。具有这些目的是一种制度所固有的,而很难说是自私的。这些目的存在将刺激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代理诉讼的过程中,会基于客户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收集 对客户最有利的证据(当然也可能会收集到与真实不符的证据) ,从而促进一种真实的发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他们会通过其律师最大限度地收集、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最充 分地揭示、发现证据的潜在证明力和价值。当然律师也可能会收集一些与案件的真实性不符的证据,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要看到,由律师收集的证据,必 然增加了证据的数量,这是法官所做不到的。法官收集提供证据的动力绝对不会超过当事人。即使证据可能与事实不符,但通过双方的质证、辩论,能够逐渐暴露证 据的真伪及价值。更何况证据最后的认定权操在法官之手,法官面对着认定具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证据,总比自己亲自收集要轻松的多,也公正的多。最后,即使法 官认定的证据不利于一方,那么该受不利认定的一方也可能负有责任,因为他并没有通过其律师收集和提供足够对其最有利的证据而说服法官。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严格依据现行法。成文法的价值在于它通确定明确、统一的规范而使法官的裁量有所依据,同时也为这种裁量活动作出了规范,法官的全部裁 判行为都要依据法律,这就是司法的本来含义。在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律师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可以为法官正确理解或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
 
 沈家本先生在清末修律时,建议实行律师制度,其中一个理由便是律师可以弥补司法官知识的不足。在中国,律师更应当在弥补法官知识不足方面发挥作用。因为总 体上说,中国法官队伍专业素质偏低,很多人并未受过严格的系统的法律训练,尽管中国法律目前尚不十分完备,但现存法律对不少法官来说,仍然显得陌生,对法 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及立法精神缺乏足够的了解。尤其是在民商法律方面,因为内容极为复杂,对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确实存在难以把握和理解的问题。更何 况,由于目前法律不完备,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着法律漏洞和缺陷,一些法律条文的含义也不十分明确,并存在着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现象,在此情况下,应如 何适用法律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充分发挥律师在提供适用法律建议方面的作用十分必要。例如,法律条文不确切应当如何理解法律的含义? 如果需要解释法律的含义,则采用何种原则解释法律? 如果法律规则相互冲突,应当适用何种规则? 如果法律存在漏洞,如何通过利益衡量等方式填补法律漏洞? 如果涉及到国际惯例,甚至外国法的适用,法官应当要求律师提出适用的理由及适用的具体规则。律师所提供的意见应当成为法官的重要参考。


     3、律师在确保司法廉洁和正当行使裁判权方面的作用


     德国大法官傅德曾说:在德国,通常没有人去谈论法官独立性问题,它是不言而喻的,属于社会意识。在中国,由于地方保护、法官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独立审判出现问题,并最终导致审判不公的情况经常发生。这就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而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的 律师监督是充分有效的。在发挥律师监督法官正当行使裁判权,确保司法廉洁和公正方面的作用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为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美国律 师协会(ABA) 专门为法官制订了《司法行为守则》。该守则成为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可向有关纪律惩戒机构检举或指控。而法官的选举、任 命、留任等,都要听取律师协会的意见。因为外界一般并不深知法官的情况,而律师协会对此极为了解,因此律师协会的意见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目前各 级律师协会在对律师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尚未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更谈不上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了。但是从长远来看,发挥律师协会在监督司法行为方面的作用 仍然是必要的。在中国,虽然律师不是监督机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有权监督法院的裁判行为。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熟知法律,对法官的执法活动理应监 督,这不仅是由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的,而且是由律师具有一般民众所不具有的监督执法活动的能力,以及作为法律工作者所应有的监督执法活动的职责所决定的。律 师的监督集中表现在律师依法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本身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可以 对法官的裁量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以刑事辩护为例,检、辩、审构成相互制衡和互动的结构,检察官提起公诉,要努力收集并提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律师作为 辩护人,要尽量提出对被告有利的情节和证据,而法官居中听取双方的不同意见,达到兼听则明、辩明真相、不枉不纵。同时,律师参与诉讼,也可以有效防止法官 违反法定的程序办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只有我们高度重视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作用,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公平正义,才会更加和谐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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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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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⑸ 何家弘: 司法公正论


     ⑹王 智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


     ⑺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法学研究,1999,(3)


     ⑻ 罗本琦:论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科学, 1999,(5)


     ⑼胡亚球:民事起诉证据 法学,1998,


     ⑾杨一平:司法正义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99.


     ⑿王申: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1


     ⒀陈旭1 试论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 法学,1996 , (11)


     ⒁陈兴良1 刑事法评论(第8 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